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射阳县探伤机行业协会,简称射探协。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射阳县区域内从事探伤机和探伤机配套的研究、加工、生产等业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按市场经济要求,在探伤机械行业和会员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的作用,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增强企业间的凝聚力,维护各有关探伤机械产品产销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促进公平竞争,发挥行业群体优势,加强行业管理,搞活流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服务,为探伤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射阳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射阳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射阳县合德科技创业园北环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政策,根据会员单位探伤机械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研究探伤机械行业的发展方针和规划,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本行业指导。
(二)组织探伤机械研究单位与设备设施生产企业、配件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协作,进一步提高我县探伤机械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应用水准,研究制订行业标准。
(三)监测和发布我县探伤机械质量状况,不断向各成员单位提供新的价格、市场需求、新技术信息,组织协调与外地科研机构的技术引进和技术推广,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对各成员间出现的矛盾进行协调仲裁,加强行业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从事探伤机及其配套机械等方面的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及生产加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协会声誉;
(七)按时向协会报告工作,做好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经信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业务交流、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活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廉洁、务实,热爱协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经信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 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县经信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协会举办有关活动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制度制定:射阳县探伤机行业协会“正版正货”示范行业建设指南
下一制度制定:射阳县探伤机行业协会单位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