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探伤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探伤机行业创新活力,提高产品质量,吸引更多新产品及时投放市场,促进企业品牌化、差异化经营,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市场良性竞争,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根据《射阳县探伤机行业协会章程》,结合射阳县探伤机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及探伤设备流通领域现实情况,特制定本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射阳县范围从事探伤设备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中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条 凡在射阳县范围从事探伤设备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经营户或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生产、销售假冒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商)品;不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产(商)品;不生产、销售、传播、使用盗版光盘、软件、书籍等侵犯著作权的产(商)品、作品;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参与市场竞争。尊重专利权利人和专利申请人的劳动成果,维护专利权利人和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得将他人已经生产、销售的探伤设备产品恶意申请专利,并以此公约的有关条款打压对方。
第四条 本公约保护主要对象为已向国家专利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专利部门已受理但未正式授权的专利产品,本公约简称为“准专利”产品。已获国家专利部门授权的专利产品保护由专利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司法部门或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专利权利人向本公约执行单位申请加入本公约保护。
第五条 本公约由射阳县探伤机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探伤行业协会”)组织监督执行。涉嫌侵权产品的鉴定及相关纠纷由协会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司职。
第六条 探伤行业协会依照本公约对在射阳县范围从事探伤设备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经营户及个人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监督、协调、检查,积极维护探伤设备市场竞争秩序。
第七条 探伤行业协会依据本公约对已在射阳县市场销售和要求进入射阳县市场的专利和“准专利”产品提供备案保护服务。
第二章 专利的备案和申请
第八条 专利权利人(含申请人)可以依照本公约的规定,向射阳县探伤机行业协会申请备案保护,保护期限一年。申请备案保护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利权利人(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则需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等。
(二)、专利产品、“准专利”产品的名称及相关信息,如专利许可使用状况,产品在射阳县市场生产、销售信息(生产者或代理、经销商名称、商位号、产品上柜时间、联系方式)等。
(三)、专利证书及其产品图片(专利证书上未附图片的,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下载)、最后一次交纳专利年费的发票。
“准专利”提交受理通知书及提出申请专利时的图片。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核对。
(四)、专利权利人(含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申请文件真实有效的承诺书。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探伤行业协会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受备案保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接受备案保护的,将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保护: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专利权利人的。
(三)、专利因未交费等原因,丧失专利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四)、申请人未正式向国家专利部门正式申请,或者专利部门已做出未予受理决定的。
第十条 探伤行业协会发现申请人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的,协会可以撤消备案,终止保护,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准专利”保护自公约执行单位正式书面通知权利人之日起,到该专利获得国家专利部门正式授权之日止。如该专利获国家正式授权后仍需要本公约继续保护的,需重新提出申请,每次续保期限为1年。保护期满而不申请续保的,保护服务自动终止。
第三章 对专利产品的保护
第十二条 对已获国家专利部门正式授权的专利产品保护,探伤行业协会在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和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之同时,将按本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 对处于国家专利部门正式受理但尚未正式授权阶段的“准专利”产品保护,由申请人向协会提出申请,协会根据本公约相关条款提供保护服务。
第四章 对涉嫌侵权产品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专利权利人(含申请人)发现仿制产品或涉嫌侵权产品正在市场上销售的,可向探伤行业协会举报投诉。举报投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嫌仿制人或侵权当事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地址、商位、电话等相关证据等信息。
(二)涉嫌仿制或侵权的证据(如产品实物或清晰图像、产品名称和尺寸)。
(三)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在探伤行业协会备案保护的受理证明。
第十五条 探伤行业协会根据举报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开展调查验证,涉嫌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提出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涉嫌仿制或侵权人对专利申请人、专利权利人的指控和探伤行业协会的处理意见持有异议的,由本公约知识产权保护产品鉴定专家委员会对产品进行鉴定,由本公约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当事双方中任何一方对专家鉴定结果和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仍然持有异议的,可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家鉴定结果和协会调解意见可供法院作为判决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涉嫌仿制或侵权的产品,在探伤行业协会进行调查、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期间,必须暂停展示和销售。
第十八条 在调查验证、调解过程中拒绝配合且态度恶劣的,被认定仿制、侵权情况属实的,探伤行业协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厉处理。
第十九条 商标、版权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由当事人向工商、文化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被探伤行业协会、本公约专家委员会、本公约纠纷调解委员会、司法部门和职能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仿制、侵权责任人,探伤行业协会将其列入射阳县探伤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黑名单,并通过协会向探伤设备同业公会、探伤设备生产企业、市场经营户等进行行业通报,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利人申请备案保护的,应当按照探伤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的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射阳县探伤机行业协会
2017年6月1日
上一制度制定:知识产权商品日常检查制度
下一制度制定:射阳县探伤机行业协会“正版正货”示范行业建设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