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探伤机行业协会
知识产权诚信奖励失信惩戒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探伤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信用建设(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信用),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制度,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伤行业协会内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守信或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信用建设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分级管理、联合惩戒,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探伤协会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逐步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信用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工作机制。
第五条有下列失信情形之一的应予惩戒:
(一)侵犯专利权及假冒专利情节严重或者影响较坏的重大侵权及假冒案件;
(二)以盈利为目的,2次或2次以上侵犯专利权的重复(多次)侵权案件;
(三)以盈利为目的,经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告知仍不改正的专利恶意假冒案件;
(四)不依法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的;
(五)依据规定应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守信情形之一的可给予激励:
(一)尊重知识、崇尚专利创造、诚信守法经营、自觉保护专利权益,受到社会、公众好评的;
(二)在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中获得国家及地方专利奖励的;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给予激励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有失信情形的进行下列惩戒:
(一)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公开涉及的主体所受到的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严重失信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三)将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重大侵权及假冒案、重复(多次)侵权案、恶意假冒案的;
(四)将涉及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向有关单位提供,实行联合惩戒;
(五)对两次以上失信行为,给予书面警示,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告诫,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敦促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六)失信行为存续期间取消专利项目申报资格;
(七)失信行为存续期间取消专利奖励申报资格;
(八)按规定应受到的其他惩戒。
以上惩戒可单项或多项进行。
第八条 对有良好守信情形的可进行下列激励:
(一)将守信主体列为政策重点扶持及倡导对象;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市级项目,申请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优先安排或者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三)优先推荐专利奖等各类奖励和表彰;
(四)对专利守信行为主体的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 “射阳县(合德)高新科技创业园”网站进行公示;
(五)按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激励。
以上激励可单项或多项进行。
第九条 加强对本地区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建立工作协调和通报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信用建设中的各种问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射阳县探伤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制度制定:“正版正货”承诺企业的管理和考核办法
下一制度制定:知识产权商品日常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