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正货”承诺企业的管理和考核办法
为了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力度,确保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迅速实施到位,根据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和《江苏省“正版正货”示范行业项目》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促进知识产权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行业协会内企业共同遵守和履行“四不”承诺,即不生产、销售侵犯假冒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商)品;不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产(商)品;不生产、销售,传播盗版光盘、软件、书籍等侵犯著作权的产(商)品,作品;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条 宣传、教育、培训
(1)自行组织企业职工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知识;
(2)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省或市知识产权工作培训;
(3)企业积极参加“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宣传活动;
(4)企业有对内部管理人员工进行“正版正货”的专题培训。
第三条 知识产权商品管理工作
(1)进货时,对标注专利号或专利标记的商品进行登记造册;
(2)要求供货商提供专利,商标产品证明材料并做好收集、保管、核对工作;
(3)建立专利商品数据库;
(4)定期对专利商品进行法律状态查询,并记录在案;
(5)进货时,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国家、省、市名牌的商品等进行登记造册;
(6)企业从不经销“三无”商品。
第四条 侵权及应对措施
(1)与供货商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协议,在合同相关条款中约定侵权的法律责任;
(2)在发现或被告知涉嫌销售假冒专利、商标、版权的商品时积极采取必要措施;
(3)配合行政执法,对涉嫌侵犯他人专利、商标、版权的行为进行有关证据收集和保全;
(4)在收到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后,及时与供货商取得联系,要求给予答复或处理;
(5)由于销售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造成自身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害的,积极采取措施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6)设立、公布违法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违反“正版正货”承诺的举报或投诉。
第五条 “正版正货”承诺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属于省、市“正版正货”示范街区认定的优质商户或省、市“正版正货”示范行业认定的“正版正货”承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在当地消费者中有较高信誉度,自愿遵守“正版正货”四项承诺;近一年内未发生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第六条 经探伤协会“正版正货”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使用“正版正货”标识,协会对行业内使用“正版正货”标识的企业负有监督义务,对行业企业生产,销售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商品,经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应收回“正版正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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